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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求助]请求安乡县大鲸港镇长新社区及安乡县法院执行局返还我们土地 [已解决]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22-08-04 10:56扫一扫,手机看帖
尊敬的上级领导:


您们好!


我们是安乡县大鲸港镇长新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安乡县槐圃村村民委员会7组)的8村民。我们强烈要求安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及安乡县大鲸港镇长新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职责,将我们8村民的土地返还给我们。


我们8村民将自己的土地出租给熊立熬,但村委会不同意我们自己与熊立熬签订合同,一定要以村委会的名义签订以上租赁合同所以强行在出租合同上盖章。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继续霸占我们的土地,不予返还,我们又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主张自己的权利,而村委会又怠于主张权利。2021年在我们的强烈要求下,安乡县大鲸港镇长新社区居民委员会方起诉两承租人返还。现安乡县人民法院已经做出判决(案号:2021湘0721民初632号)判决熊立熬与杨家慧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涉案土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一年多时间了,且已经向安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安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说是长新社区不予配合;而长新社区又说是法院执行局没有执行。安乡县法院执行局和长新社区就这样推托,踢皮球,致使该鱼塘仍然被杨先慧家霸占,鱼塘仍然没有被清理返还。2021年1月1日至现在鱼塘的占用费用也没有支付。


2011年1月1日,村委会强行撇开我们与熊立熬签订《槐圃村鱼池延包合同》,该合同将我们8人的土地承包给熊立熬经营鱼池。后熊立熬在未经村委会及我们同意的情况下,将该鱼池又转包给杨先慧继续经营(双方并没有签订合同)。2020年12月30日合同到期,杨先慧及熊立熬均未与我们8人协商是否继续租赁,更没有就后续的租金事宜进行过沟通。双方的合同至此已经结束。熊立熬和杨先慧应将涉案鱼塘清理干净,撤离所有活鱼及相应资产并将土地返还。但承租人私下与村委会部分干部交好,给予干部好处,致使村委会不履行其相应责任。


案涉的土地一共29.5亩,本就被村委会以极低的价格出租(10年租金一共就45000元),现在到期还无法及时归还,我们8村民因此事多次找镇里领导,及安乡县法院执行局要求协调处理,都未得到有效解决。我们现在严重怀疑村委会干部收买了法院执行局的干部,故意不执行我们的案件。法院对于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不拘留,也不罚款。我们村民祖祖辈辈都靠种田种地来维持生计,大家都知道,对老百姓而言,土地是老百姓最大的生产资料,失去了土地,就意味着老百姓失去了最大的生存依靠。我们8人(周利宏、周利华、聂振海、毛建华、郭宏才、肖列、聂文华、聂建军)于2022年6月21日再次联名要求安乡县法院执行局和大鲸港镇长新社区居民委员会返还我们的土地。我们八人请求上级领导监督安乡法院执行局的法官执行好案件。


周利宏


日期: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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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县县长热线 08-04 10:56:02 处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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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2-08-11 15:58
帖内置顶  –    –  2022-08-11 17:18
网友“暗夜光”
您好!对您帖中反映的相关问题,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案件审判情况
原告安乡县大鲸港镇长新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熊立傲、杨先慧返还原物纠纷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经查,2011年1月1日,原安乡县安裕乡槐圃村村民委员会与熊立傲签订《槐圃村鱼池延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10年,即2011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承包鱼池面积30亩(实际面积为29.5亩),每年每亩按150元计费,如需转让鱼池,必须经槐圃村同意并签订转让合同方可转让。期满后,如熊立傲不再进行延包,槐圃村不负担熊立傲任何固定资产及鱼池开发等费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鱼池被杨先慧占有使用。熊立傲未返还鱼池,槐圃村多次要求熊立傲、杨先慧返还腾退鱼池未果。另查,2014年,原安乡县安裕乡合并到安乡县大鲸港镇,安乡县安裕乡槐圃村村民委员会更名为安乡县大鲸港镇长新社区居民委员会。涉案鱼池实际面积为29.5亩。2021年7月5日,本院作出(2021)湘0721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熊立傲、杨先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安乡县大鲸港长新社区居民委员会鱼池面积29.5亩;2.驳回安乡县大鲸港长新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执行情况
2021年10月12日,安乡县大鲸港镇长新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执行案件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熊立傲、杨先慧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按照已生效的(2021)湘0721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人安乡县大鲸港镇长新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进一步查明,熊立傲已于2018年将原承包渔池面积转包给杨先慧,现实际占用渔池人为杨先慧及其妻子。因长新社区无法提供熊立傲具体下落,且熊立傲并未实际占用渔池,执行法官遂到实际占有人杨先慧家中做工作,希望其自觉履行交付义务,但杨先慧以自己已身患食道癌晚期、有两小孩、该渔池系其与妻子共同经营养鱼谋生来源为由,拒不配合,其家属情绪也非常激动。后杨先慧提出与长新社区协商继续租用,未果。
之后,长新社区8户村民向本院反映,本案涉案鱼池为8户村民所有,并提供了土地承包证书证明,认为自己才是土地所有人而非长新社区。考虑8名农户为涉案土地承包人,本院执行干警多次与长新社区及农户代表沟通,释法析理,最终8名农户同意该案继续执行,长新社区委派该社区治安主任肖德作为特别授权委托人处理此案。
2021年12月22日,本院依法张贴鱼池腾退公告,限令被执行人杨先慧在2022年1月8日前自行腾退并返还其占用的29.5亩,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后被执行人杨先慧因病去世,其妻子继续占用渔池,为体现人性化执法,本院在征得长新社区同意后,暂缓强制腾退鱼池,待杨先慧妻子自行卖鱼后再强制执行。
2022年农历春节后,收到杨先慧正在卖鱼的线索后,本院执行干警即前往案涉渔池所在地现场准备进行执行,赶到后发现卖鱼已接近尾声,遂开展指定交付工作,长新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现场见证执行。执行过程中长新社区口头同意现场接收鱼池,执行干警遂制作执行笔录由接收人签字,但长新社区委托代理人以后续可能会有纠纷为由拒绝签字。
三、相关情况说明
本案申请执行人为安乡县大鲸港镇长新社区,被执行人为熊立傲、杨先慧,长新社区反映问题的8名农户为本案案外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考虑到8名农户为案涉土地承包人,耐心予以了接待,就其如何主张自身权益释法析理,并多次组织长新社区与8名农户进行协调。
因渔池交付不同于其他实物交付,只能作宣示性指定交付。考虑案件实际情况,本院多次反复做各方协调工作,以期尽量化解矛盾,将各方当事人损害降至最低,但因各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本院遂强制执行。案涉鱼池交付过程中,本院执行干警现场交付,长新社区口头同意接收,但在执行笔录签字时反悔拒不签字,明确拒绝接收鱼池。因此,该案已执行完毕,没有再执行基础,现发帖人申请本院执行局将土地交付给8农户亦无执行依据。


安乡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1日
2楼#
发布于:2022-08-05 10:15
无关本案,一个县发展不起来,是有原因的。
3楼#
发布于:2022-08-07 10:51
法院判决书了?判决你们胜诉的话继续申请强制执行啊,县法院不执行找上级法院啊。

另外,你们的田地原先是农田还是鱼塘?——应该是农田吧,承租人把它挖成鱼塘了,有原国土局批文同意吗?要是没有,要恢复成基本农田哦。——你们可以去县国土资源局举报承租人毁坏基本农田的
4楼#
发布于:2022-08-11 15:58
网友“暗夜光”
您好!对您帖中反映的相关问题,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案件审判情况
原告安乡县大鲸港镇长新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熊立傲、杨先慧返还原物纠纷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经查,2011年1月1日,原安乡县安裕乡槐圃村村民委员会与熊立傲签订《槐圃村鱼池延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10年,即2011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承包鱼池面积30亩(实际面积为29.5亩),每年每亩按150元计费,如需转让鱼池,必须经槐圃村同意并签订转让合同方可转让。期满后,如熊立傲不再进行延包,槐圃村不负担熊立傲任何固定资产及鱼池开发等费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鱼池被杨先慧占有使用。熊立傲未返还鱼池,槐圃村多次要求熊立傲、杨先慧返还腾退鱼池未果。另查,2014年,原安乡县安裕乡合并到安乡县大鲸港镇,安乡县安裕乡槐圃村村民委员会更名为安乡县大鲸港镇长新社区居民委员会。涉案鱼池实际面积为29.5亩。2021年7月5日,本院作出(2021)湘0721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熊立傲、杨先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安乡县大鲸港长新社区居民委员会鱼池面积29.5亩;2.驳回安乡县大鲸港长新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执行情况
2021年10月12日,安乡县大鲸港镇长新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执行案件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熊立傲、杨先慧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按照已生效的(2021)湘0721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人安乡县大鲸港镇长新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进一步查明,熊立傲已于2018年将原承包渔池面积转包给杨先慧,现实际占用渔池人为杨先慧及其妻子。因长新社区无法提供熊立傲具体下落,且熊立傲并未实际占用渔池,执行法官遂到实际占有人杨先慧家中做工作,希望其自觉履行交付义务,但杨先慧以自己已身患食道癌晚期、有两小孩、该渔池系其与妻子共同经营养鱼谋生来源为由,拒不配合,其家属情绪也非常激动。后杨先慧提出与长新社区协商继续租用,未果。
之后,长新社区8户村民向本院反映,本案涉案鱼池为8户村民所有,并提供了土地承包证书证明,认为自己才是土地所有人而非长新社区。考虑8名农户为涉案土地承包人,本院执行干警多次与长新社区及农户代表沟通,释法析理,最终8名农户同意该案继续执行,长新社区委派该社区治安主任肖德作为特别授权委托人处理此案。
2021年12月22日,本院依法张贴鱼池腾退公告,限令被执行人杨先慧在2022年1月8日前自行腾退并返还其占用的29.5亩,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后被执行人杨先慧因病去世,其妻子继续占用渔池,为体现人性化执法,本院在征得长新社区同意后,暂缓强制腾退鱼池,待杨先慧妻子自行卖鱼后再强制执行。
2022年农历春节后,收到杨先慧正在卖鱼的线索后,本院执行干警即前往案涉渔池所在地现场准备进行执行,赶到后发现卖鱼已接近尾声,遂开展指定交付工作,长新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现场见证执行。执行过程中长新社区口头同意现场接收鱼池,执行干警遂制作执行笔录由接收人签字,但长新社区委托代理人以后续可能会有纠纷为由拒绝签字。
三、相关情况说明
本案申请执行人为安乡县大鲸港镇长新社区,被执行人为熊立傲、杨先慧,长新社区反映问题的8名农户为本案案外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考虑到8名农户为案涉土地承包人,耐心予以了接待,就其如何主张自身权益释法析理,并多次组织长新社区与8名农户进行协调。
因渔池交付不同于其他实物交付,只能作宣示性指定交付。考虑案件实际情况,本院多次反复做各方协调工作,以期尽量化解矛盾,将各方当事人损害降至最低,但因各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本院遂强制执行。案涉鱼池交付过程中,本院执行干警现场交付,长新社区口头同意接收,但在执行笔录签字时反悔拒不签字,明确拒绝接收鱼池。因此,该案已执行完毕,没有再执行基础,现发帖人申请本院执行局将土地交付给8农户亦无执行依据。


安乡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1日